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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是什么

2022-11-07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后者则为国家工作人员。 2、本罪的对象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后者则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本罪的行为既可以利用职权实施,又可以不利用职权实施,后者则必须要求滥用职权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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