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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上诉的人,必须是依法拥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目前,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与被告,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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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而言,感到这件结果想改变很难!不过建议您到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去对事故书进行复核,并提交您所说的那个人的证言,至于同等责任是否合理要看当时的情节来定,没有知道案情的情况下难以定性!二、法是这么定的:机动车与行人发和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我个人而言:由法院最终作出认定,但实际上堪察现场和检验等关键环节都是由公安机关做的,法院即使发现卷宗有问题,但是他们也无权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做鉴定等关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不依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认定,又能依据谁作出的认定呢?法院也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书判定的!您可能感到不公平,但这是现状,也是交警部门腐败的最重要原因,只有权力没有任何的责任,你如果认为他们的认定错了,他们就把你推到法院去!让上级复核也是意义不大的!这是体制决定的,不费话了!不再罗嗦了!另外虽然认定为同等责任,在民事赔偿的时候,你们仍然是负担小于50%的责任,对方机动车负责超过50%的责任,就这样,保持一个好的心态!
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直接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若无赔付能力,那么向法院起诉以后,是可以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的,一旦申请执行的话,就是什么时候有财产什么时候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执行的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另外,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我想你关注的点应该是赔偿的问题,而不是这些程序问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 事故是发生在天津-滨海新区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户口?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事故有没有涉及到人员伤亡?有没有关于车辆折旧费、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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