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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情形包括什么

2021-09-30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构成要件要求具备主客观两个方面: a、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最高院《解释》中规定六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b、主观方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不清楚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主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没有逃匿到外地或就近隐藏,在得知自己发生交通事故后,即自动投案,如实陈述,表现出等候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的态度,显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交通事故的辩护需要一定的现实条件,否则问题的处置就会存在不少的问题,程序上的准备,以及有关法律的运用会有不少的难度,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需要自己积极的了解相关的条例,否则事情的处置就会存在不小的偏差,但是更多的是自己需要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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