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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请求退婚要回礼金吗

2022-07-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第1款限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聘礼的,如果查明隶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限定:“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即两方虽然解决了结婚登记但确实一直未共有生活的,或者当初因为给付聘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旦离婚,聘礼应当返还。借口是:男方给付聘礼,是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往往男方并不情愿,是一种无奈的做法,本质上是附要求的赠与做法,即以现实结婚为要求,然而两方并无结婚,招致男方给付聘礼的目的落空,此时聘礼如仍归另一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无共有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无开始,两方无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对该条所限定的“一方生活困难”解释为“依照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故从婚姻立法的原意来看,《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所限定“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聘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准为前提,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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