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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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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房屋被法院保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同时可以提供相应数额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房屋与诉讼无关的,可以向做出保全决定的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
没有房产证,但是申请人能向法院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合同以及其他能查询到房屋信息的线索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法院接受保全申请,裁定予以保全的,就能做房屋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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