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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依职权或依投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2)海关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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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对其处以罚款 除此之外,还可以找人民法院,由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是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二是依职权或依投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2)海关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权人的申请对商标进行备案,扣留进出口的嫌疑货物;还可以依职权对进出口侵权货物进行查处,做出没收侵权货物、罚款等行政处罚。(3)公、检、法,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检察院负责商标侵权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法院负责商标有关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其中,不服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的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涉嫌商标侵权的处理如下: 1、停止商标侵权的有关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对侵权人处一定金额的罚款,罚款一般是在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获利5倍以下。 3、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构成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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