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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
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案事实婚姻处理。之后只要未办结婚登记就按同居。知道您现在正在面临法律问题或法律困惑,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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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婚姻效力始终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如果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撤销和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有: 1、财产协议未生效的,当事人可以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可能影响离婚登记; 2、协议生效,无欺诈、胁迫,不能撤销,协商不一致,不能变更; 3、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下面情况下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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