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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民...
首先,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审判人员回避,只能在出现了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且审判人员又没有自行回避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回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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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还应当依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宴请的证明材料。
根据《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还应当依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法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宴请的证明材料。
回避的形式主要有自行回避和当事人要求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指回避适用人员,遇到法定应当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与该案诉讼等活动。当事人要求回避,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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