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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内盗窃不算入室盗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
盗窃车内物品不能算是入室盗窃,应当按照一般盗窃对待,对盗窃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 盗窃罪,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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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内盗窃不算入室盗窃。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而车内不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盗窃车内物品不能算是入室盗窃,应当按照一般盗窃对待,对盗窃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 盗窃罪,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车内物品不能参照入室盗窃,应当按照一般盗窃对待,对盗窃物品进行物价鉴定,并根据鉴定价值定罪量刑。入室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核实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确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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