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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县级...
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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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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