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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车辆权利人或管理人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
停运造成的损失属于营运车辆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批复认可。 (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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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费,顾名思义就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上岗间停运期时间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停运时间是从被撞那一天起计算,直到可以恢复营运为止,其间的定损、拆解、等待配件的时间均需要计算在停运时间内,一般以天数作为计量单位,按照车辆每天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区,如北京的营运车辆单位(出租车公司),会为司机发放工资和燃油补贴,所以真正的停运费用应在车辆营运费的基础上减去各类补贴及薪资。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计算,只要是在运营车辆被损后修复停运期间有确凿的、充分的证据证明,就应该认定。一般应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即可确定受损车辆每天的损失数额,但仅限于有营运资质的运营车辆,然后由每天损失额乘以停运时间即可得出实际损失额,停运时间一般为事故发生日至实际修理完毕日。在无法提交或对方不认可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时,可以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交通运输业年平均收入计算。
根据最高法院1999年1月29日《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规定,应当赔偿,如果事故系双方责任,肯定应按责任比例承担,承担损失的条件从批复中即可得知。至于计算标准问题,目前尚无固定标准,可理解为计算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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