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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依照《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在选举日以前,选举委员会应当运用多种形式,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见面会、安排走访选民等形式,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每个选区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代表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应当向选民如实介绍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当选代表后的打算,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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