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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经检察院批准逮捕也是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
一般被监视居住的人未违反相应规定,没有发现漏罪、新罪的前提下,一般不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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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也可能是办案机关认为应当拘留,具体原因还要根据案情。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所执行的无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的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执行。但不得指定在拘留所、专门事务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对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因为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刑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监视居住的有关手续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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