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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另外,有最新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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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根据《孝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参保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 1、丧葬补助费: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标准计发。 2、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的标准计发。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孝感城区户口的遗属每人每月190元,其他城镇户口的遗属每人每月170元,农村户口的遗属每人每月150元。 符合供养条件多名遗属的待遇标准,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鄂劳险[1999]328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遗属,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以后虽然达到条件也不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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