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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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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释】财产保全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各个债权人必然争先恐后地参与到对债务人财产的争抢中,债务人或其工作人员也可能私分、转移、破坏债务人财产,这样必然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缺失和不完整,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当债务人财产可能面临这种威胁时,经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释】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 4、确认破产财产; 5、确认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8、破产清算的结束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运用审判程序平等清偿公司的债务,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可以参考以下的程序进行公司破产: 一、破产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主体: 1、债务人;债务人认为应当破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其他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破产应提交的材料: 1、破产申请; 2、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六、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债权人的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八、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九、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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