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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将自己所有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让他人取得的民事法律行为,出让方的原股东地位会被受让方取代,包括对内转让与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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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生效,对抗第三人。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前的利润取决于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如果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已经确定股利分配,但实际上还没有兑现,原股东将享有利润分配和支付请求权。本质上,一旦公司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要求公司分红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前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的,原股东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实际利润,都无法追偿以前的利益。
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互相信赖的关系,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了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就要考虑该受让人是否值得信赖,因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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