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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该明确,继承的顺序是这样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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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很多年前过世,奶奶自有一套房屋,我父亲有一个姐和一个妹。奶奶因生病了长期在我家居住,后因我父亲查出有癌症,我又在上大学,无力照顾奶奶。遂我爸单独与二姑签订了不享有房屋财产继承,由她们照顾奶奶(此句没有写,协议只写了不享有财产继承。)不久,二姑她们搬进了奶奶家,而奶奶被她们送进了精神病医院,精神失常,没有人照顾。现在我爸因病过世,可以在现在或者奶奶百年后享有部分财产继承
父亲过世后,属于父亲的那部分(即四分之一)应由其母、妻、子三人平均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的话)。故此时,三人份额应为各占三分之一。(1/4+1/4*1/3) 2002年,奶奶过世后,属于奶奶的部分(三分之一)应当由其子女平均继承,但由于你父亲已先于奶奶去世,故你可以代为继承。母亲作为对奶奶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姑姑和叔叔如果确系“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 故如果不考虑多分少分的情况,你和母亲除可以得属于各自的那三分之一,还可以在属于奶奶的三分之一中各自继承到四分之一(姑姑和叔叔各一,奶奶再无其他子女)。
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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