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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关于党员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行为。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特定相关人员要求收取他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款或提交的,应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故意。二是关于收到礼物、礼金、消费卡等违规行为。《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礼金、消费卡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种行为违反纪律和违法的重要区别在于对方是否有具体的委托事项。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构成违纪;如果党员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或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该行为的性质发生转变,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行为。三是关于违纪与违法行为金额计算问题。一般来讲,对多次收受的未处理的违纪金额和违法金额,都按照“累计计算”原则计算,但也略有不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区别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送礼并不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好处私利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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