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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担保人的责任有哪些?

2021-05-28
信用卡纠纷案件,一般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础法律关系,即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从属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持卡人申办信用卡后透支,未按规定及时归还透支金额和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要注意,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也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主要的经融机构之一。应该在信用卡所能涉及范围内建立长效的信用等级机制和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将银行风险降到最低。从担保人角度而言,担保作为一种单务合同,签署时应当谨慎,除应全面了解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外,还应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详尽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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