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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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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记录的事项。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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