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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人进行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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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偷税漏税是属于一种经济类型的犯罪,现在国家对于偷税漏税的做法并不会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够主动的配合工作人员的调查,并且积极补交所欠税款,第一次偷税漏税的相关人员主要是对其进行罚款,之前受过行政处罚却又偷税漏税的,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以下是逃税罪的例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件(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纳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纳税人以欺骗或者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种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书后,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纳税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逃避纳税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或者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或者已收税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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