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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债务人可以向破产经理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和经常住所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债权人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下,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用债务人的财产还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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