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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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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如何纳税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承债式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如下:非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 1、对经营持续期限不是太长的公司,可以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测算出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进行协商确定。 2、对经营持续时间较长,所转让股权为控股性性股权,且股权价值较大的,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后,按股权比例测算转让股权价值,并以此为基础协商股权转让价值。 3、影响股权转让价值的因素很多,如是否为控制股权、公司签订但未执行的合同、或有负债、企业行业地位、投资人的喜好等因素,最终还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当然还要经过国资委的审批,挂牌交易。股权转让支付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以现金、资产支付,也可以用其他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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