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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该如何解除冻结?

2024-11-14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若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依照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延长期限时,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将消灭。同时,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被执行拍卖、变卖或抵债,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也将消灭。 第三十一条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案外人: 1. 查封、扣押、冻结了案外人的财产; 2.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放弃债权; 3.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不同意接受抵债; 4. 债务已经清偿; 5.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6.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如果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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