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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异议由案外人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由当事人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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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没提出申请复议,但案外人提出异议。请问:诉前财产保全案外第三人能否提出异议?答:关于当事人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未申请复议,案外人能否提出异议的问题,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上述规定精神,我们认为案外人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可以提出异议,但根据该《规定》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采取的保全措施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简介: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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