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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撤销案件; 2、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只能对确...
医疗损死亡赔偿金分配诉状如下原告: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告:地址: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0万元、误工费3万元、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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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起诉。对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提起诉讼,对起诉人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 当事人死亡时间节点与案件受理时间相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死亡时间并不是在诉讼中,而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前,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就不存在适格的诉讼主体,没有也不可能有进行任何的诉讼行为。自死亡之日起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原告:王,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市区路幢室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区镇路号(系死者洪之妻)被告:洪,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市区办事处号,联系电话:(系死者洪长子)被告:洪,男,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市区幢室,联系电话:(系死者洪次子)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期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2、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同洪系朋友关系,洪因家庭生产经营和投资周转的需要于2011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按月息3%计算,约定于2012年2月17日归还)。洪收到原告给付的款项后,将款项用作家庭经营及房地产开发等投融资行为,对于洪的借款事情,其家庭成员均知晓和认可。后洪由于身体的原因在外接受治疗,相关利息付至2011年9月份就未予继续支付。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洪催要,由于洪身体状况非常不好,一直未予归还。20年月日,洪因病逝世。由于其亲属至今尚处在悲痛状态之中,有关原告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年月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止诉讼。换句话,财产诉讼被告死亡有遗产可以诉讼,其它诉讼被告死亡且有相应的承担义务的人可以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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