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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具体如下: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一般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之间互相协商确定结算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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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没有协议的,合伙人应当相互协商确定结算方式。《合伙法》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未结算事务;(3)清理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和债务;(5)清理合伙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解散合伙企业,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登记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按照清算后的规定分配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费用和社会费用。第八十九条,合伙财产应当按照清算后的规定进行。
如果有合伙协议的,按合伙协议,如果没有,则全体合伙人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就搜集证据起诉解决吧,这个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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