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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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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侦查羁押规定的期限一般不会超过2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工作人员的执法权虽然受法律保护,但工作人员的执法不是没有限制的,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羁押期限,查封扣押的这些财物的具体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规定的,如果侵犯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逮捕后调查拘留期限:1、一般逮捕期限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嫌疑犯逮捕后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逾期不能结束的案件可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延长一个月。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如果在期限届满时无法侦查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两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3、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4、拘留期限的重新计算,从拘留期限开始计算的时间有3种特殊情况:在调查期间,如果发现嫌疑人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的嫌疑人不说实名、地址、身份不明的情况下,调查拘留期限从调查身份之日开始计算,但不得停止调查其犯罪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确定身份的,也可以以自报的名义起诉审判。对嫌疑犯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事件期限。取保候审起诉阶段的拘留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变更管辖的,从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如需补充侦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得超过二次。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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