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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非法出售文物藏品的立案规定如下: 1、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二、私自非法出售国家保护的文...
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批准。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反而构成犯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国有机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藏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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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批准。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反而构成犯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国有机构,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藏和管理的国家保护的文物收藏品,擅自赠送给非国有机构和个人的,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以非法销售、个人赠送文物收藏品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认定本罪的关键是这种行为是否得到认可。如果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反之构成犯罪,应当立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两支以上或压缩气体等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五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五)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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