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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的全部;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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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范围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人承担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民法典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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