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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餐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
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月发放工资的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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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税标准: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五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的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首先,自2018年10月,起征点调至每月5000元。其次,根据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缴纳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60岁(含60岁)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额度内据实扣除;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的支出,在规定期限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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