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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船舶、浮动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的调查处理。但是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须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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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河发生的原因,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对拒不加强管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内河报告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内河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船舶、浮动设施所属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六)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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