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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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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五)修改;(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合并或分立;(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资质条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一)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商业银行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新设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依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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