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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无罪辩护词的概念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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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1、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2、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某律师担任涉嫌贩毒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查阅本案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以下辩护意见,真诚希望合议庭采纳: 1、被告人XXX不构成贩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1、XXX没有贩毒的主观意图。在XXX的主观意识中,它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的行为只属于帮助购买。 xxx年下半年,XXX和韩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某某的日常生活。每次韩某某让被告XX帮忙买毒品,都是在买之前提前把钱交给XXX,不符合卖毒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恰恰印证了被告XX的行为属于代购,这些钱只包括买毒品的钱和打车的费用。XXX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以盈利为目的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虽然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主观上并没有贩卖毒品的意图,只是帮助韩某某购买毒品进行吸食。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毒品犯罪定罪的规定,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只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人和代购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起诉书控告被告人XXX贩毒证据不足。 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中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购买毒品时从中加价并获利。相反,所有的供述和证词都反映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助购买毒品吸食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有以下询问笔录和证词证明:(略) 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毒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在量刑方面,被告人XXX存在应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在采取强制措施后,在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过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XXX在xxx年XX月XX日XX时揭露了姜某某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局核实,该局于xxx年xx月xx日出具了XXX立功说明法律文书,证明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XXX只帮韩某某购买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或购买毒品。这种只向特定人购买的行为并不危害他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应从轻处罚。 4、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证实被告人XXX在被捕时持有毒品的行为和xxx克毒品的数量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被告人XXX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只为特定人购买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相对较轻。结合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恳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毒品罪,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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