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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这就是对遗嘱继承最早产生于什么时候的回答。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
这个遗嘱继承最早的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在《十二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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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遗嘱继承最早的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中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这是罗马法遗嘱自由原则的起源。《十二表法》中的遗嘱自由包括指定继承人、委派监护人、解放、遗赠等内容。
继承制度自西周时期就有记载,在宗法制下就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遗嘱作出即成立,但生效时一定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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