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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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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20〕12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时,不征收契税。
契税都是由买方负担,开发商是不会替你缴纳你该缴纳的部分的!由于车库属于非普通住房,你要缴纳4%不过印象中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是普通1.5%,非普3%有个别是2%,4%,印象中南京和山东部分地区也是这样!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契税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契税的特点: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一、契税的征收范围(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二、契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三、契税的税率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四、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五、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六、契税的申报缴纳 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七、契税的减免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承担房屋相关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等)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契税。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的,不征收契税。需要提醒纳税人的是,如果房屋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单独定价的,契税将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南京为3%)。若与房屋统一计价,则适用与房屋同等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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