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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的开业、变更、终止,证券服务部的设立、开业、变更、终止,技术服务站点的设立申请...
证券服务部应随证券营业部一同转让或互换。证券服务部不得异地迁址或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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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应当将加盖证券公司公章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保管许可证副本。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干预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的选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批准文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技术服务站点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材料(附软盘)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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