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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申请低保的条件有: 1、必须是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的。 ...
城市的,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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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最低保障制度,城镇居民享受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居(家)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后报区县民政局。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于申请30日内,核发低保证。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4、《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居委会审查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1、低保家庭:凡持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户籍所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特困家庭:共分二类。第一类是家庭成员中有在职人员的,其领证条件为:(1)、职工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症,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申报前12个月)4000元以上,且家庭年总收入(申报前12个月)除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低保线”110%以下的;(2)、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职工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有困难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10%至“低保线”的。第二类是家庭成员及在职人员的(属下岗失业、退休退职人员), 其领证条件为:(1)、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症,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申报前12个月)400O元以上,且家庭年总收入(申报前12个月)除去个人自负医疗费后,人均年收入在市区‘低保线”110%以下的;(2)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等特殊家庭,人均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10%至“低保线”的。 3、困难家庭:共分二类。第一类是家庭成员中有在职人员的,其领证条件为:(1)由于身体或年龄等方面的原因暂时难以就业,其家庭人均月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20%至“低保线”;(2)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家庭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有困难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月收入(申报前12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2O%至“低保线”110%的。第二类是家庭成员中无在职人员的(属下岗失业、退休退职人员人其领证条件为:鳏寡孤独和供养子女的单亲等特殊家庭;且人均月收入(申报前12二个月)在市区“低保线”120%至“低保线”110%的。 符合条件的可到区各区民政部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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