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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机构提出申请
一、在本人所属国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证明其在本国居住期间无刑事犯罪记录,并同时附中文译本;二、持上述公证书到其所属国外交部授权机构、以及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三、到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四、持该证明到公证处办理在中国居留期间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五、持经过认证的外国公证文书和中国公证处的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有关事项。以上说明的是在中国境内需要使用无犯罪记录公证的程序。如果该证明要在国外使用,还需要经中国省级外事办、外国人所属国驻中国领事馆认证后,附外文译本,方可在国外使用。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公安局(临时居住证所在地或出入境管理局),依当事人在签证期内实际情况开具。而公证,则是由公证机构,依相关单位的实际证明,再出具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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