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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否遵循“自始无效”的原则?

2021-11-10
《民法典》规定,撤销后可撤销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婚姻未被撤销,婚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谓无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双方没有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被胁迫结婚和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 两种情况的撤销申请时效为一年,从胁迫行为终止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开始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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