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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关...
1、行为人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3、专利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4、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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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设计要点图”的,专利档案可以作为认定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出具中国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在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时。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同时,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标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PS: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需要遵循“整体观察,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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