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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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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所以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债权人应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一般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商事留置除外; (五)实现留置权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为大家提供行使留置权的条件:(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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