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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诈骗罪底限是2000元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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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利用互联网诈骗,要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也就是诈骗罪)从严惩处。通过网络诈骗,仍然是属于诈骗罪,网络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并不影响诈骗罪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诈骗公司财务价值在三千元到一万元的,就可能构成达到立案标准,构成诈骗罪。要注意的是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所规定的立案标准数额也可能不同。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六千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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