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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
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者,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作虚假证明,帮助隐瞒犯罪的;(2)帮助隐瞒、转移或破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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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 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四个要素: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表现为故意; (三、侵权对象是司法机关与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保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犯,以逃避法律制裁。
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一般应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依照本罪的量刑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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