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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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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会做出股东除名决议后,公司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实践中工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规定,“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实践中的股东资格除名,通常是在被除名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不得已而做出的,股东除名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股东除名行为也不会形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工商管理部门就会将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如对股东会决议的确认判决)作为变更登记的必备申请材料,从而以材料不符为由设置障碍。
股东会决议仅涉及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持股人员及比例无需变更。 1、可以上当地工商局网站下载相应格式文本,各地区对文本格式要求不同。 2、网上搜索文本,修改后去当地工商局征询。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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