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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需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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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对你的孩子有照顾监管的义务,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使你的孩子受伤,你当然可以要求幼儿园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受伤情况,伤残等级确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普惠性民办园补助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春季学期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为市本级(市辖区、不含县改区)不低于300元生·年,其他县(市、区)不低于200元生·年,由各市、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所属普惠性民办园财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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