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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现象并不鲜见,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想方设法找借口辞退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殊不知这样做不仅得不偿失,还触犯了法律,要为此付...
公司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2007年8月份至今,不考虑2008年之前的部分,应得经济补偿为4个月的工资;2008年之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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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哺乳期被解雇的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同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此外,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果有相关证据(如工作卡、工作证、工资卡、工作服、押金条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基本工资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解雇、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在哺乳期间被迫终止劳动合同的,每年可以取得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其他经济补偿按照本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和住房公积金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为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女职工哺乳期保护规定如下: 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哺乳期内,女工每天有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两次时间可以并作一次使用。哺乳去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3、对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禁止。《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 4、上海市对女职工哺乳期保护的细则。《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1)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内授乳2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亦可将2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30分钟。婴儿满1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2)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3)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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