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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之后可以是累犯,因为累犯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假释完成就是刑罚执行完毕,最后,缓刑却是不能是累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此时缓刑中的刑罚并未执行,所以不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后又犯罪的,也不构成累犯,前面也说过,累犯是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而缓刑就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执行机关就是监狱,具体负责考核、提出减刑、假释的部门是监狱狱政科,因此,应充分与监狱狱政科沟通,尤其提出建议,监狱报做出判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决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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