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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几种债务类型相同,债务人的支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律师回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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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是的,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的几种债务类型相同,债务人的支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到期债务;数项债务到期的,应当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无担保或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规定债务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原则上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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