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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
公司吸收合并,清算不是必经程序。法律规定,公司吸收合并的,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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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期间公司还存在,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清算期间公司不能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民事活动,但是可以完成未了结的业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只有依法清算之后,才能够注销。
公司解散的程序为解散(决定终止公司)清算(清理与分派财产,了结未了事务)法人终止。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评析〗公司解散包括强制解散与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本条前三项规定了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记载事项的解散与合营期届满延长需提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三项公司因吸收合并时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原各方解散、需要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做出。 第四项是公司的强制解散。公司解散使得公司法人资格被消灭,其特征: 1、永久性的消灭公司法人资格和经营主体资格 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做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不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存在,直到依法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情形: 1、自愿解散 2、合并或分立解散 3、吊销营业执照 4、责令关闭 5、被撤销 6、破产
按照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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